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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切实管住管好机构编制资源,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和财政供养人员增长,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落实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全程管理机构编制的管理办法。机构编制实名制以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为载体,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凭证,以机构编制和人员实名对应为主要内容,以核准用编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使用的编制和职数相对应。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构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以及用编单位共同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凭证,用于记载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确认的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是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调配人员、干部提拔任用、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内容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等。 

(一)机构:包括机构名称、性质、类别、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设机构、经费形式、主要职责等。 

(二)编制:包括编制类型、编制数量、职数、编制结构、文件依据等。 

(三)人员: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职务、文化程度、专业、毕业时间、使用编制类型、占编情况、人员身份结构、工资统发情况、参公登记情况、工作处(科)室、列编渠道、列编来源等。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机构编制管理证》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在旗委、旗政府和旗编委的领导下,由旗机构编制部门为主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综合协调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核发《机构编制管理证》;对机构编制进行动态、实时管理,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认真落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接到机构、编制调整文件后,应按照管理权限,持相关文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或转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应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有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现调入、调出、退休、死亡、辞职、辞退、开除等减员情况,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出编手续。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管理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的3月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除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外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每年的9月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审核。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的记录与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以及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和人员配备情况,应以适当形式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机构编制实行实名制管理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