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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种类

1.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印章。

2.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3.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专用章。

4.达拉特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

5.内蒙古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

6.达拉特旗车辆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7.达拉特旗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印章。

8.中共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印章。

二、印章使用范围

1.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以编委名义发出的各种文件。

2.下列事项可使用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1)向上级部门、旗委、旗政府的请示报告;

   2)以编办名义发出的文件、通知;

   3)派员到各地考察了解及调查研究的介绍信;

4)各类上报市编办、旗委、旗政府的统计报表;

5)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年检;

6)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况。

3.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财务专用章,专用于编办机关凭证、账簿、财会报表等财务工作。

4.达拉特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专用于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变更、年度报告、注销等业务办理。

5.内蒙古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专用章用于行政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办理。

6.达拉特旗车辆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用于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辆编制的申请、落户、转户、销户业务。

7.达拉特旗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印章主要用于涉及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相关业务的办理。

8.中共达拉特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支部委员会印章,专用于编办以党支部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及转移党员关系的介绍信等。

三、印章的管理

编办印章由相关科室专人、专柜按规定妥善保管,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保管、使用,专人外出时,委托本科室其他人员保管和监印。

四、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1.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中已明确的用印事项,印鉴保管、监印人员可用印,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2.凡在本制度中规定的印章使用范围外及外带印章的用印事项,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分管副主任签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3.印章必须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审批不得外带,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

4.印章保管不慎或使用不当的,应追究保管人员、分管领导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