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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编办请销假工作,加强干部职工的日常管理,根据《鄂尔多斯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发〔2015〕21号)和《达拉特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达党办发〔201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编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请病假人员需提交旗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证明。

   (三)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四)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补休年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向旗财政申请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六)婚假为18天。女性产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外,再增加产假60天,为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七)哺乳假。单位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工作日每次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二、审批

(一)办领导及职工请假、休假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请假者均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副主任请假需由主任审批。单位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2-7天由分管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7天以上按相关规定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三、统计和公示

(一)办公室须对单位职工的请假情况每月统计一次,并进行公示,相关资料要立档保存。

(二)统计情况做为单位职工具体休假天数的依据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