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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 间: 2016-03-30        来 源: 鄂尔多斯市编办

鄂党办发〔201516

 

 

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

(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办公厅

        鄂市人民政府办 公 厅

         2015625

 

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从严管理园区、从严管理干部各项规定,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园区发展动力、活力、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以及产业示范区。

    第三条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约高效、生态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园区建设进度,提高园区发展质量,实现经济总量逐年增长,承载能力显著增强,产业发展集群集约,质量效益有效提升,努力把园区建成产业转型的主阵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第四条  旗区党委、政府对所辖园区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作为所在旗区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要在所在旗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好招商引资引智、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维护稳定和园区党建等职能职责,具体负责园区的规划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对外合作、经济运行、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旗区要根据所辖园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旗区与园区财政体制。旗区与园区的财政体制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园区拥有收缴、划转、核算、支出等权利。同时,旗区要加大对园区的投入,每年在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不低于上一年的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建设。市级及市级以上向园区核拨的专项资金,旗区政府要及时拨付到位,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条  旗区党委要切实加强所辖园区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大园区干部与旗区直属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干部的交流力度。园区干部要切实提高服务管理园区和企业的能力水平,更加突出专业性、技术性、业务性。园区科级干部的调整配备由园区党工委提出意见,报所在旗区党委考核任命,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旗区直属部门(含垂直管理单位)在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整配备,要征求园区党工委的意见。

    第七条  旗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理顺对园区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旗区所属职能部门与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的职责,科学配置园区内设机构、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报相应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委审定,原则上只减不增。安监、环保、建设等行使行政审批、执法权力的内设机构可采取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设立,确需设立办事机构的垂直管理单位可由旗区相应单位派驻。

    第八条  要进一步明确园区及其所在苏木乡镇(街道)的职能职责,强化苏木乡镇(街道)对园区的服务保障和协同配合作用,坚决避免各行其事、相互扯皮、重复建设。

    第九条  园区要尽快完成各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经所属旗区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要严格按照规划和需求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切实提高规范用地能力和集约用地水平。

    第十条  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加强对园区的规划指导与监管、基础设施建设监控与调度、经济运行监测、综合协调服务、绩效考评认定等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逐一规范已经下放的审批权、执法权。除市直管园区外,市直部门不再直接给园区下放审批权、执法权。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企业发展、建立研发中心等。

    第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将园区工作列为市对旗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专门的考核指标,与旗区一同考核,考核结果按一定权重计入市对所在旗区年度考核结果,并与园区干部使用调整挂钩。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空港物流园区由市直各有关部门比照本办法管理,其中社会事务、公共事业分别由康巴什新区和伊金霍洛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各旗区、园区、市直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经信委反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党办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