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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工作体系的调研报告

 

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条例》是党管机构编制原则的制度化具体化体现,是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法”,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做好机构改革后半篇文章的法规保障。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全面推进,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类别划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险制度改革等都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息息相关。

准确把握适应新形势新机构新职能对事业单位登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全旗机构编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在新的机构职能体系主体框架下充当机构、职能发生“化学反应”的“催化剂”,20198月,达拉特旗委编办随市委编办到陕西、贵州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交流。

一、基本情况

(一)达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达旗编办自2002年单设以来,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随着《暂行条例》的修订和社会发展进步,登记工作逐步从线下走到线上,统一使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严格按照《暂行条例》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相关业务,2015年国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后,一并办理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相关事宜。在事中事后监管上,除在各单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时严格资料审核外,主要是各单位证书的年检资料审查和依据《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在全旗范围内按规定比例对事业单位进行抽查,效果有限。

(二)西安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及运行基本情况。西安市及所辖13个区县设置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均为同级编办的直属行政机构,加挂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所属行政区划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党政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陕西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系统为自建系统,独立于国家系统之外,在系统规划开发上符合陕西省整体工作实际,功能操作灵活,扩展联动方便。2018年,西安市编办在牵头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三集中三到位”工作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业务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整体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由于业务不面向社会、开展时段集中,人力资源闲置等原因,今年6月份撤出。

2. 制度建设及业务流程优化情况。2002年国家出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配套法律法规后,陕西省及西安市基于《暂行条例》,在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机制上做了不少工作,在各个环节都做了一些探索和创新。陕西省相继出台《关于“先证后照”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关于适用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简易程序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在事中事后监管、法人登记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西安市编办先后出台《西安市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西安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约谈办法(实行)》,在制度层面对年报公示审核评估、实地核查、法人约谈进行了规范,保障“工作有规、监管有据”。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期间,按照“三集中三到位”的总体要求,登记业务推行“减证便民”、“容缺办理”“最多跑一次”等工作机制,在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上效果明显。

(三)铜仁、遵义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贵州省统一使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系统,铜仁市、遵义市在整体工作流程、方式上遵循《暂行条例》。铜仁市编办在业务办理上实行编制系统内部科室联动机制,事业单位登记业务和机构编制其他业务同步,在未完成登记业务前,其他业务也暂停办理。遵义市编办在业务办理上实行内部“信用评级”机制,在办理业务时,给予信用评级高的单位一定的宽松政策,可先办理业务,允许在一定时限内补充手续。

二、基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难点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上约束力不足。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上,主要依据是《暂行条例》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了不按要求登记的处理办法,但实际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例如,第十九条规定“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但在很多情况下,各单位都是在要用到事业单位法人证时才做相应的年检、变更、注销等手续,“给予警告”并不能达到“限期改正”的效果;此外,如果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后,可能产生的经济或法律上的后果由谁来承担并未明确,可执行程度不高。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手段匮乏。目前,基层旗区普遍存在事业单位数量多,资源配置分散,监管乏力等问题。尤其在监管上,一直以来我们都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规定,以“双随机”模式对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抽查,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少、管辖单位数量多、专业性不足等原因,抽查的工作程序、舆论影响、结果运用等整体未形成成熟有效的工作模式,在监督管理手段丰富程度和结果运用体制机制上还需进一步探索加强。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创新匹配度不够。在今年来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显得过于墨守陈规,在工作机制、程序、方法上大多还沿用原有的方式。当前“信息共享”模式在各党政机构应用逐渐成熟,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对新形势下工作的新要求反应不够迅速,没有形成良好的整体架构,与其他单位的联动配合没有硬性支撑,流畅度也明显不足,单打独斗的时候居多。

三、几点工作建议

党政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后续综合执法、事业单位、苏木镇街道改革正在酝酿,把握好时机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提前谋划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整体工作和优化改进工作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从更高层级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一直以来,基层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一级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市一级在进一步完善细化上略显单薄,配套延展政策较少。希望上级部门能结合地区工作实际,从工作薄弱环节入手,研究出台系统完善的配套政策,例如在登记业务、监督检查等环节,明确主客体法律责任和义务,从机制体制上增强基层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推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法制化和科学化。

(二)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体系建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整体工作可分为“登记”和“管理”两个层面,主要作用为赋予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同时维护公益事业服务秩序。我们在持续完善登记管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整体作用上值得不断深入。登记服务上登记业务规范化是依法监督管理的前提,在现有工作环境下,登记业务在程序、形式、审核上必须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标准化规范(试行)》,在此基础上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可在符合工作实际的前体下,完全或部分套用西安市、遵义市“减证便民”、“容缺办理”、“最多跑一次”以及“简化流程”等成熟模式,持续不断做好服务优化工作。监督管理上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管,除日常工作外,可以考虑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探索建立约谈机制。对不按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法人证不按要求年检或者因其他原因被冻结的单位,在制度上明确约谈范围、约谈对象、约谈内容及法律责任,提升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可与组织、人社等部门联合开展组织人事工作考核检查、探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考虑将事业单位登记业务相关工作纳入年底实绩考核等从多个方向提高工作关注度。三是完善通报机制。在原有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系下,通报通常是“只报奖不报惩”,下一步可参考西安市做法,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通报机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加大正、反示例通报范围和力度,在通报的同时可进一步加强法规普及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影响,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

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实践过程中,通过不断完善监督检查内容,健全监督检查手段,合法有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法定职权,通过部门协同,内外结合,共同发力,整体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系建设。

(三)做好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对工作。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核心目标是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在改革过程中,应该始终把准改革脉搏,创新思维,整体上提升对新环境新变化的响应速度。同时,改变原有相对固化的模式,提升事业单位登记的整体科技水平,在增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弹性的同时也有助于加强事业单位的行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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