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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厅级单位公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体育发展战略,编制并实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事业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规划竞技体育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和业余训练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比赛,主办自治区综合性体育比赛。制定并颁布竞赛规则,管理全区性比赛和裁判员队伍。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指导体育院校建设。

 

(七)研究拟订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指导完善体育产业布局。推动发展体育产业重点业态。负责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八)组织指导体育文化、宣传教育、科研和安全工作,管理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九)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研究拟订体育工作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指导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负责体育文化、宣传教育、新闻发布工作。开展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指导全区性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社会保障、运动员保障等工作。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制定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制定并颁布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规则,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指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竞技体育处。研究制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制定实施全区性体育竞赛规则。指导自治区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体育科研工作和训练基地发展。组织承办、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比赛,承办自治区综合性体育比赛。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处。研究制定全区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竞赛计划,管理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和体育竞赛活动。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区体育院校建设。负责全区青少年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体育经济处。制定实施全区体育产业区域发展规划,指导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中介培训、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等产业发展。承担体育彩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监督全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体育事业、产业统计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9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工作。

 

(七)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地方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保障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交流合作,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十一)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健康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健康内蒙古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自治区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自治区地方药品标准和规范,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对外合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对外合作交流、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内蒙古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全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处。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食品安全与药物政策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开展跟踪评价工作。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交流、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十四)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五)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六)人口家庭与老龄健康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十七)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八)保健局。承担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九)蒙中医药综合处。负责蒙中医药管理综合办公、规划财务、政策法规和综合监督、文化建设、新闻宣传、健康促进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管理蒙医药中医药相关社会组织。

 

(二十)蒙中医药服务管理处。负责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和临床用药的管理、评价,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改革发展和能力提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

 

(二十一)蒙中医药传承发展处。负责蒙医药中医药理论、医术和药物的发掘、保护和利用,组织实施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完善蒙医药标准体系,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广和蒙医药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0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52名〔28正(含卫生健康监察专员4名,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4副(含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制定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区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自治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厅应加强、优化、统筹自治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自治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厅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厅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工作需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自治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应急指挥调度中心。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救援力量,并根据需要向应急管理部申请增援工作,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事教育训练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

 

(四)风险监测和综合减灾处。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五)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自治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火灾防治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拟订消防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城镇、农村牧区、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七)防汛抗旱处。组织协调全区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处。组织协调全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际合作和救援的工作。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区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基础处。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拟订地方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一)安全生产执法局。承担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救灾和物资保障处。组织指导全区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自治区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全区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自治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十四)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五)规划科技处。编制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承担自治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全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十七)新闻宣传处。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知识普及工作。

 

政治部。协助开展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由人事教育训练处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指导全区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机关行政编制72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41名〔23正(含总工程师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2名、应急指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地开展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制定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落实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盟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

 

(十五)指导全区地勘单位管理和改革工作。负责出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统一管理和协调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厅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和外事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厅政务大厅。

 

(二)综合处。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和脱贫攻坚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

 

(三)法规处。承担自然资源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落实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六)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组织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八)国土空间规划局。拟订全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自治区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区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自治区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拟订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指导盟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地质勘查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矿业权管理处。拟订全区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自治区权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指导全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十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十五)测绘处。拟订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建立和管理自治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拟订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六)执法局(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区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对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拟订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十七)科技与信息处。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拟订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工作。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体系建设。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收缴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盟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专项收入收缴工作。

 

(十九)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厅长1名(兼任自治区自然资源总督察),副厅长4名,副总督察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45名〔23正(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2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机制,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承担自治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推进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推动重点地区开发开放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等特殊类型地区综合治理。

 

(四)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协调推进区内外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全区性投资促进活动。推进国际经济交流合作。

 

(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有关职责分工。

 

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区内外经济合作工作,协调落实区域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审定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指导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协调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合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区域经济合作工作。落实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协调推进省际区域合作和协同发展工作,建立完善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拟订并协调实施呼包鄂等盟市间协同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二)地区经济处。统筹研究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推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区域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全区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和流域经济发展。统筹推进国家级新区建设。

 

(三)地区振兴处。推进实施东北振兴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组织开展与东北三省的合作交流。组织拟订老少边贫及其他特殊困难地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老工业城市及城区老工业区调整改造、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及独立工矿区振兴方案、政策。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配合国家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等工作。

 

(四)区域开放处。推进实施西部开发战略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自治区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协调推动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承担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相关工作。提出并推进实施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全区性投资促进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机关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其他处级领导职数8名(4正4副)。

 

第六条  自治区区域经济合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