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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问答

  

     

 

(机构编制审理审批)

 

问:政府工作部门和挂牌机构限额有何规定?

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发〔201424号)文件规定,市本级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0个,挂牌机构10个;

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旗区政府工作设置意见的答复稿》(内机编函字〔201417号)文件规定,准格尔旗、达拉特旗、伊金霍洛旗、乌审旗、鄂托克旗、杭锦旗设置工作部门不超过24个;鄂托克前旗设置政府工作部门不超过23个;东胜区设置政府工作部门不超过22个;挂牌机构均为8个。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文件规定,在规定的限额内,各级政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符合当地实际,不要求上下对口,允许一个部门对口几个上级部门。各地区不得在限额外单列行政机构,或将挂牌机构单独设置,也不得在限额外自行另设完全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确保把实际设置的政府机构数量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限额内。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

问:部门机关领导职数与行政编制有何关系?

答:部门机关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机关行政编制总量。

问:人大政协工作委员会设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内蒙古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全区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全区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秘密)文件规定,旗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设2-4个工作委员会,设1个科级综合办事机构设政协的旗县(市、区)政协可设置一个综合性办事机构,经济发达、统战对象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旗县(市、区)政协,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专门委员会1-2个。

问: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答:关于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且明确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只能进行个别任免;其职责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另外,法律还另行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在本级人大代表中组织提名并表决通过,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但有所不同的是: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所指的专门委员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专门机构

关于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原则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这里所指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内涵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从机构类型和组织名称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专门机构,工作委员会属于工作机构;二者虽都冠名为委员会,但有工作一词用来区别工作机构与专门机构两类不同的机构。人大系统的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无外乎三种类型,即:专门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之所以将专门机构、工作机构都冠名为委员会,主要是用来区别厅、办、室等办事机构。

从产生方式和组织结构上来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工作委员会则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产生,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中产生,同时也可以在本级人大代表以外产生。

从隶属关系上来看,专门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应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并对它负责,只是在闭会期间受它的常设机关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承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具体工作,当然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时服务于人代会的相关工作。

从机构性质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具有法定主体性质,可以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等;而工作委员会没有法定主体性质,只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业务,没有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限,更没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限。

从工作职责上来看,专门委员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的专门性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同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工作委员会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常设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服务。

问:市直部门科级领导职数核定有何原则?

答:市直部门机关科级领导职数正副职比例原则按照10.5核定,但部门领导职数总数不得超出部门行政编制总额。

问:何为挂牌机构?

答: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挂牌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项职责,又加挂另一块牌子。挂牌机构一般不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有相对独立的工作体系。

问:如何理解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答:指一个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以两个名称对外开展工作。所谓一个机构,是指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内设机构,统一核定编制、配备领导职数、设置内设机构。所谓两块牌子,是指某一机构有两个名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外使用相应的名称,分别刻制印章。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是两个机构。采取两块牌子的机构形式,只限于表示两种性质相同的身份。

问:何为派出机构?

答: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它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级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范围也不一样。上至国务院工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在国务院部委行署的审计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在部委行署的监察机构(称纪检监察组)等;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对派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始于1990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仍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对派出机构以及派出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相比,虽然两者都具有派出组织性质,都履行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又存在以下差异:其一,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则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其二,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如地区行署往往设若干职能委办局,街道办事处也具有基层政府的若干职能科室。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项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其三,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异。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的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其四,两者的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属于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为由其自身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一般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自身对其行为负责,除非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

问:何为垂直管理机构?

答:也称条管机构,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为处理在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并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也有的根据三定规定实行垂直管理,如商务部在大连等16个地方派驻的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海洋局派出机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等。

目前,垂直管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中央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和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垂直管理和派出机构主要有:海关、国税、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边防检查、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电力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铁道、民航、邮政、通信管理、气象、地震、测绘、烟草、国家物资储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交通部长江航运局、交通部派驻地方海事机构、国土资源部土地监察局等。201110月前,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主要有3家: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其组织人事、机构编制、业务、经费基本上由省级部门统一管理。20111010,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业务接受上级工商、质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

问:何为合署办公机构?

答:指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紧密,在同一处所合并办公的两个机构。一般指党委机构和政府机构合署办公,如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机构的基本特征:一是实质是两个机构,分别刻制印章,可以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二是在党政机构序列中保留各自的名称,机构实体、人员编制及党政领导关系一般列入党委机构,不计入政府机构限额。三是可分别核定领导职数、配备领导班子。四是内设一套办公厅(室)、机关党务、干部人事、行政后勤机构。

问:何为部门管理机构?

答: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某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部门管理机构主要存在于政府行政机构中,按照三定规定开展工作。部门管理机构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可以单独向下级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有关部门行文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在地方,部门管理机构原则上不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工作,确需请示党委、政府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呈文;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党委、政府请示的,需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在国务院,部门管理机构称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根据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方案,目前我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要有: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铁路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等。这些国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负责国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不是主管部委的内设司局,具有相对独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过部长(主任)或部长(主任)召开会议的形式,对国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项实施管理,并由主管部委部长(主任)对国务院负责。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一般比主管部门低半格。

问:何为挂靠机构?

答:指挂靠于其他部门的机构。挂靠机构有单独的机构名称、印章、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也有独立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体系。只是某些关系附属于另一部门、某些行政性工作由另一部门代为管理或办公场所设在另一部门内的机构。挂靠机构一般适用于工作人员较少的单位,其名称、职责等都独立,与被挂靠的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比如在地方,老干部局一般都挂靠在组织部门。

问:何为分支机构?

答:指某一主体机构派生出来的机构,通常是由于主体机构的工作区域需要扩大和延伸而设立的。如中国人民银行省支行、市支行,新华通讯社分社等。分支机构工作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与主体机构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分支机构通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一般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个体。

问: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有哪些规定?

答: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行政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和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问:行政机构职责划分有哪些要求?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问:“三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部门职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三)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切实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四)坚持精减统一效能,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保三定之后不突破省、市、自治区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

问:“三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责;(二)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推诿扯皮问题;(三)根据职权法定要求,规范表述部门职责;(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职责;(五)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六)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按规定配备领导职数。

问:对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有何要求?

答: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办法解决。

问:是否可以新设事业单位和新增事业编制?

答:中央编办、内蒙古自治区编办2013年《关于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电话通知稿》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有关要求,确保实现李克强总理提出的本届政府任期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目标,各盟市必须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控制在2012年底总量内,不得突破总量新设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要求事业编制总量以2012年年底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有所减少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125号)要求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优先采取内部调整、增减平衡等办法,严格控制机构增长,确保事业编制控制在总量规定之内;阶段性工作任务交由现有事业单位承担;单一的专项任务由相关机构承担,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机构撤一建一原则,撤销职能弱化或消失、承担的特定任务已经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经消失的事业单位,成立确需的新机构,盘活机构编制资源。

因此,原则上,市、旗两级编委不再审批新设立事业单位、新增事业编制。确需设立的,按撤一建一设置。确需新增事业编制的,在市、旗两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问:是否可以成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为现有的这两类事业单位增加、调整人员编制?

答: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内政办发〔2015125号)要求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19号)要求试点期间,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一般不新增这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在试点地区一般不审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确需办理的特殊情况处理。

20163月,自治区编办工作会议上,刘玉华主任讲话中明确冻结这两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暂停人员调动等事项。

问:关于事业单位的名称是如何规定的?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名称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1)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2)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3)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社、馆、台、站、中心等。

问:开发区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由国务院和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实行特定优惠政策的区域,一般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等。根据开发区的规模等级,可以分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开发区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党委、政府领导开发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等职能,对区域内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目前,部分省(区、市)在加强各类开发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方面出台了文件,为将开发区机构编制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促进开发区健康发展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问:工业园区的定义是什么?

答:指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划定一定范围的土地,并先行予以规划,以专供工业设施设置、使用的地区。工业园区的用途相当多元,除了工厂、厂办等一般工业设施之外,亦可提供高科技产业使用,甚至有研究机构与学术机构进驻,通常会发展成为一个产业集群。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是当地党委、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党委、政府领导园区的各项工作,行使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等职能,对区域内党务、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加强各类工业园区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方面做了有益的实践探索。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问:机构编制管理“五条禁令”是什么?

答:五条禁令亦称五个不准。(1)不准超编进人;(2)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3)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4)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5)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

问:何为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

答:指为了实现机构清、编制清、领导职数清、实有人员清以及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对应、实际配备人员与财政供养人员与批准的编制数相对应,按照统一指标、统一时点、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由中央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编委对全国或一个地区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核实的活动。

问:何为超编进人?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擅自突破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限额增加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编制限额的行为。

问:何为挪用编制?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的使用编制类别及核定的编制总额之外,擅自将其他层级、单位或其他类别的编制挪用到本层级、本单位使用的行为。

问:何为混编混岗?

答: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职责不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

问:何为越权审批机构编制?

答:指超越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机构编制的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构,超出职权权限审批机构编制;另一种是地方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编制。

问:何为条条干预?

答: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违反规定,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政府增设机构、调整部门职能、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直接或间接干预机构编制工作的行为。

问:如何对机构编制管理进行考核?

答:一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和指标,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二是将考核评估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三是会同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下级党政领导和同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离任时,对其任职期间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并将审计机构列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考核内容当中。

问:“吃空饷”的定义是什么?

答: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在编不在岗领取报酬人员、调离不核销编制领取报酬人员、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资金行为、退休和死亡不注销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报酬的4类表现形式。

1.根据20141215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文件精神,吃空饷情形主要有:

1)单位吃空饷: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2)个人吃空饷: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具体有如下6类:

①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②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③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④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⑤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⑥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141016印发的《关于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4114号)文件精神,吃空饷情形主要有:

1)工作人员在编不在岗的;

2)工作人员已经调离,但不办理核减编制、转移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的;

3)工作人员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仍领取工资的;

4)工作人员因病或因事请假,未按规定执行病假、事假工资的;

5)工作人员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的;

6)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退职人员)已经死亡,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工资、离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

7)领导干部未成年子女吃空饷的;

8)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拨款的;

9)其他形式吃空饷的。

问:“吃空饷”问题的治理措施主要有什么?

根据20141215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65号)文件精神,吃空饷问题的治理措施主要有:

1.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2.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问: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主要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51010印发的《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537号)要求,核减吃空饷单位编制工作的对象主要有:

1)对单位吃空饷中以虚报编制或者以虚报人员方式占用编制的;

2)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吃空饷的;

3)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已终止人事关系的;

4)对已经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人员占用编制吃空饷的。

 

 

(网上名称管理)

 

问:什么是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答: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是指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使用和网上身份识别为核心,以域名注册、网站审核、网站挂标和年度报告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四位一体综合性管理工作,以实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身份的实时监测、检索、识别与保护。(一)域名注册  域名注册工作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须注册和使用规范的“.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由于这两个中文域名具有唯一性、高度可识别性和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严格管理等特性,使其具备作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身份证的条件,也使中文域名成为开展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前提和核心。(二)网站审核和网站挂标  网站审核工作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网站开办审核与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工作是指由中央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使用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网站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准后,须在其网站底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的网站标识。点击该标识将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等信息,以方便公众辨别网站真假。(三)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是指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网站开办主体应当定期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线报告开办主体资格变动、网上名称和网站标识使用等情况。

问:“.政务”和“.公益”域名为何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答:域名是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字符标识,它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相当于注册单位在网络上的门牌号码,相对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

在我国,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使用的域名有两种,分别是英文(ASCII)域名和中文域名。所谓英文域名就是由若干个从az26个拉丁字母及0910个阿拉伯数字及“-”“.”符号构成,并按一定的层次和逻辑排列的字符,例如:鄂尔多斯市编办网站的英文域名为“eeds.nmgbb.gov.cn”。而中文域名,顾名思义就是以中文表现的新一代域名,同英文域名一样,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例如:鄂尔多斯市编办网站的中文域名为鄂尔多斯市编办.政务

为进一步完善域名体系,规范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3月,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域名体系中增设了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专属的“.政务“.公益中文域名。同时,明确了“.政务域名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公益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与其相对应的英文域名,即“.GOV.CN”适用于中国的政府机构,“.ORG.CN”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20087月,中央编办成立了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CONAC),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该机构专门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政务“.公益域名注册管理工作之所以由机构编制部门进行管理,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这是机构编制部门的天然职责。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各级编办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名称是通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同样,其相应的网上名称,也应当经过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审批。网上名称包括域名和网站名称,而域名管理正是网上名称管理的重要部分和关键环节,也是机构编制部门职能在互联网上的有效延伸。为进一步明确职能,推进域名工作,中央编办于20091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强对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政务“.公益域名的应用普及。同时,中央编办也将域名注册管理工作写入2013年机构编制工作要点,这标志着域名注册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全国各级编办的常规性工作。

其次,这是创新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手段。域名管理工作的稳固和加强,能够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有效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组织。做好域名注册管理工作有利于强化编办的阵地和组织,尤其对于力量较为薄弱的基层编办,通过域名注册管理工作能够强化其组织建设。二是强方法。做好域名注册管理工作有利于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方式。域名注册管理将传统的机构编制管理从网下搬到网上,从强调单方面管理到寓管理于服务,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从单项管理到综合管理,从粗放管理到精细化管理,通过探索和实践,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三是强能力。做好域名注册管理工作有利于培养和锻炼编办队伍。互联网和域名管理是一项新事业,这就要求编办同志要加强学习和了解,提升个人能力和专业素质,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机构编制队伍。

第三,专用域名由政府机构管理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互联网和电子政务建设较发达的国家,对政府专用网上名称的管理大多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或指定机构进行管理。如英国的“.GOV.UK”域名由英国内阁下属的政府通信中心(GCC)负责运营管理;美国的“.GOV”域名由美国联邦总务署(GSA)下属的政府政策局信息认证与访问办公室负责运营管理;澳大利亚的“GOV.AU”域名由澳大利亚财政部下属的澳大利亚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AGIMO)负责运营管理。我国的“.政务“.公益域名的管理方式与国际管理架构类似,这种管理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对政府专用域名的注册申请和使用进行严格的审核与监督,确保政府专用域名作为政府网站标识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保障政府部门网上名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信息安全。

问:“.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费用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注册域名应当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运行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制定,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实施。

另外,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规则,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需向其交纳域名运行的季度费和年费,该笔费用从域名注册者缴纳的注册费用中收取。因此,政务和公益域名注册管理收费符合国际惯例。

中央编办在20095月邀请部分省市召开了专门会议,会上专题讨论了域名注册收费问题,根据大家的一致意见,确定了政务域名300//个;公益域名200//个;条件困难的地区或一个单位注册多个域名的,可以再减免一些,但每个不低于100//个的收费标准,会后电子政务中心综合相关情况起草了《政务和公益域名收费价格调整的报告》,报经中央编办主任会议批准后印发各级编办,自20097月起正式开始执行具体收费标准。

域名注册按注册年限收取运行费用,注册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注册若干个域名,每个域名可以一次性缴纳一至十年的域名运行费。注册成功的域名,在注册期限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应向同级编办相关机构或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续缴域名运行费用,以保证域名的继续使用。

问:域名注册为何需要收取运行费用?

答:“.政务“.公益域名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属于经营性收费,而是相关部委认可、同意并批准的政策性收费。其合理性和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从国际上来看,根据互联网名称与编号分配机构(ICANN)的规则,每运行一个域名都要向ICANN缴纳运行费,除了要一次性收取申请费和用户注册费外,申请成功后每季度还要收取固定费用和域名注册交易费用。同时,域名管理服务费用如果以国家支持的方式则会被ICANN视为政府干预互联网,违反国际申请的公平竞争原则。因此,“.政务“.公益域名注册管理收费符合国际惯例。

从国内来看,各地都在陆续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于一些政策的出台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特别是域名、网站等处在实践与探索阶段的互联网新兴事物更是如此。因此,中央编办在管理“.政务“.公益域名之初,也是根据工信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借鉴了其他域名的管理模式以及国外的一些发展模式,制定了域名注册“321”的收费标准。

从意义上来看,“.政务“.公益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与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以及国家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相关联。目前,我国政府的管理已由强调民主法治逐步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信息化、科学化的管理手段。而“.政务“.公益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正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和支撑的基础性工作,它能够提升我国公权力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促进科学决策,避免上下脱节。

需要强调的是,“.政务“.公益域名所收费用,除了要向ICANN交一部分,大部分用于全球解析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域名的相关应用建设,如网络红页,机构检索以及相关软件开发。另外,还包括为实现国际顶级域申请成功的国际公关开支,要实现这些应用和服务光靠专款专用的国家拨款根本无法实现。

问: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什么要注册指定的“.政务”和“.公益”域名?

答:“.政务“.公益域名的注册是一项国家行为,为更好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规范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和英文域名),特别是由各级编办统一管理的“.政务“.公益域名。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域名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的专属名称和门牌号码。目前,全球域名注册总量已高达1.3亿,其中美国就占到8000万,域名已经成为互联网上实现网站访问、电子邮件传递、企业品牌推广等基础应用的必备条件。简单的说域名就是一种知识产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专属性。普通的商务域名的注册主要体现自发性、营利性和自愿性,而“.政务“.公益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更多体现的是责任性、义务性和强制性,并有一套严格的注册管理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公权力部门网上名称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是新时代下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我国的执政资源,是公权机构和服务部门,代表着公共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是其应尽的义务。在互联网时代,域名及网络红页作为这些单位在网上的门户是接受群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最有效手段。通过域名和网站,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公共义务。同时,有助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的公信力,保护他们在互联网空间的合法性、权威性。

三是国家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互联网虽然源自西方,但把中国称为最大的受益者并不为过,互联网让中国人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乃至价值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犹如孵化了一个新的社会。今天,我们既感受到了互联网带来的众多有益变化,看到中国互联网力量开始对世界产生的影响,但也清醒的认识到,我们在受益的同时也在受控。我们坐拥全球最大的网络群体的同时,如何能使中国互联网力量在世界上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依然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确保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的专用名称,作为公众访问政府网站的重要手段,其系统建设和应用普及是国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基础条件之一,是国家加强党政机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通过提升信息优势从而在综合国力国际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关键,也是维护我国政府在互联网上的主权地位和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

四是当前国际申请工作的迫切要求。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主权国家在领土、领海和领空之上,诞生了一个全新的第四空间,即网络空间。自2008年国际上开放多语种域名后,世界各国都在争夺这一虚拟空间的主导权。我国也正致力于将“.政务“.公益域名提升为国际顶级域名。中央高度重视国际域名申请工作,提出了中文域名发展的三步走战略,即拿下、应用、主导拿下即先获得国际顶级域,占领互联网上的这片阵地;应用即丰富域名的应用,靠功能和应用来逐步扩大阵地;主导即使中文域名及其相关应用在我国成为主流。

问:为什么要推出网络红页和集约化建站平台?

答:为了解决大量基层单位由于资金、技术匮乏而无法建设网站的问题,为所有注册政务或公益域名的单位免费提供一个网站,既网络红页。网络红页包含常见政府网站的主要功能。2014年底,在网络红页的基础上,应用云技术,推出了更加安全、智能的集约化网站建设平台、以助推国家信息化建设工作。

问:“网站标识”的定义、分类和样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网站标识是根据中央网信办、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和网站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于公众识别、区分党政机关网站和非党政机关网站的电子图形标识。 

网站标识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两种,具体样式如下图所示。

        






问:什么是《标识证书》?

答: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网站标识,经核准后由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统一颁发,包含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信息等内容并显示在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站上的电子证书。点击网站标识即可在网页上显示《标识证书》。

问:《标识证书》包含哪些内容?

答:《标识证书》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机构职能(业务范围)、网站名称、域名名称、标识证书发放单位、标识证书编号、标识证书发放时间等。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问:什么是法人?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方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问: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答: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问:是否允许“双重法人”存在?

答: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十分肯定,即不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否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一)双重法人不符合法理。首先,按照民法原理,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它能够以自然人的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一个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若双重法人的说法能够成立,即允许一个社会组织享有两个民事主体资格,就如同一个自然人成为两个民事主体,持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其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性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若一个主体有双重法人身份,即意味着一个主体有双重的权利能力,这显然也是矛盾的。

(二)实践中行不通。第一,法人进入市场,必须凭法人证书开展各项活动。如订立合同,申请贷款,依法纳税等等。若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即允许一个社会组织用两个身份证开展民事活动。势必会出现双重法人任意利用对自己有利的那个法人身份,破坏公平竞争原则。第二,政府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对双重法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如税务机关面对双重法人如何确定纳税对象,如何征收税款?第三,民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但若双重法人进入诉讼程序,审判机关将无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就难以避免出现该保护的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却不用承担的混乱局面。

(三)对外交往中存在着法律问题。在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中,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有一个确认国籍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一个法人只有一个国籍、一个身份的标准,来确定其国籍的。外国籍法人一般要经一个国家认可后,才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在这个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允许双重法人的存在,即意味着双重法人可以有一个国籍,两种身份,甚至可以有两个国籍,两个身份,这显然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产生了冲突。所在国在确认法人的国籍、法人适用的法律规范、法人参加涉外诉讼活动等各个方面将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

问:什么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答:指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二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产生于所在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三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四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五是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

问:“三证合一”指哪三证?

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代码中心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合并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原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问: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国家标准委发布。

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构成是什么?

答: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为18位。

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党群机关编制的群众团体,9表示其他。

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