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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8个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鄂机编办发[2013]20

 

市直各部门及各人民团体,自治区各有关垂直管理部门:

现将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司法局、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鄂尔多斯市规划局、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鄂尔多斯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关于《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鄂尔多斯市司法局

 

 

鄂尔多斯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

 

 

鄂尔多斯市规划局     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鄂尔多斯市国家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鄂尔多斯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

 

 

201353

 

  

 

 

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下简称《法人证书》)的使用,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法人证书》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统一印制,市、旗(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在其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只颁发一份,副本可根据需要颁发一份或多份。正本为悬挂式,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证明其合法身份,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法人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证书号码;

(二)   名称;

(三)   宗旨和业务范围;

(四)   住所;

(五)   法定代表人;

(六)   经费来源;

(七)   开办资金;

(八)   举办单位;

(九)   制发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十)   证书有效期。

第四条  《法人证书》的有效期由证书“有效期”和“年度报告标记”共同构成。《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后,自动废止。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1日至3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执行。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并做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年度检验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法人证书》正、副本的“年度报告标记”处贴有延长有效期的年度检验合格标签;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并于年度检验结束后在市机构编制网或当地报纸上刊登证书废止公告。

 

第二章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

 

第五条  设立、更名的事业单位法人凭《法人证书》在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到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印章必须与《法人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承接刻制印章点应登记事业单位的名称和证书号码。

第六条  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时,需要出示《法人证书》:

(一)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及其年度检验;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年度检验;

(三)办理《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及其他价格事务;

(四)办理《税务登记证》;

(五)开立银行账户、变更账户名称、办理基本账户年检、办理银行贷款等事宜;

(六)首次向非税收入管理局申请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办理规划许可、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书等事宜;

(八)申报人才招聘计划,办理人事调动、工资福利等事宜;

(九)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宜;

(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证年检、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等相关事宜;

(十一)向海关申办有关事宜;

(十二)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开办企业;

(十三)申办住房公积金;

(十四)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法人证书》的事宜。

价格主管部门在审理审批价格事务时,须查验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并将《法人证书》上核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作为审批依据之一。税务机关根据《法人证书》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申报人才招聘计划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须查验申报材料与《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对于未取得《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得独立占用国有资产;规划、国土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或房屋等相关证书。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不得同时办理《法人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进行以下法律活动时,须出示《法人证书》:

(一)到人民法院办理诉讼事宜;

(二)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强制执行;

(三)对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决定不服,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四)办理公证事宜;

(五)其他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进行的法律活动,要求事业单位提交《法人证书》的事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法人证书》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相关规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法人证书》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法人证书》过期,继续使用的;

(三)涂改、出租、出借《法人证书》的。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