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职能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及车辆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及车辆编制管理的政策、办法等,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和车辆编制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市直属机关和市、旗区、苏木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属机关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和各旗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管理市直属机关各工作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部门与旗区之间的事权与职责划分。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分解下达的机构限额,拟定调整旗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机构设置限额和必设机构;并分配调整管理区、苏木、乡镇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根据自治区分级下达的编制总额,拟定市直属机关编制分配、使用方案、人员结构比例;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五)统一承办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和机构级别、规格确定等事宜;承办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调整变动事宜。负责审批全市各级机关科级(含副科级)机构及相当级别的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更名、增挂牌子和规格确定工作。
  (六)负责管理和审核市直属机关各部门、各旗区及相当处级和科级事业单位的正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职数。
  (七)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研究拟定事业单位定编标准;负责市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等“五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编制宏观管理工作,负责确定各级全额拨款、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编制总额及调整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调查、评估工作。
  (九)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查处违纪行为,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基础接收安置统配、调配人员计划;依据各单位的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比例,审批各单位的空编进人手续。
  (十一)负责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车辆管理的政策、办法;审定市直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车辆编制和配备车辆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