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全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党政群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2.中央编办、自治区编办授权或委托的垂直管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3.其它应当由市、旗(区)机构编制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
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的通知》(国事登发〔2016〕5 号)。
三、办理机构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机关、群团证书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旗(区)机关、群团证书由所属旗(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中央编办、自治区编办授权或委托发证的机构到授权市或旗(区)委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证书。
四、法律效力
机关、群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赋码,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证书。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职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经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自撤销之日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终止。
五、申请条件
1.经批准机构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机构名称;
3.有稳定的机构地址。
六、办理流程
七、申请材料目录
八、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申请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所属登记管理机关,现场核准后,予以办理。
2.快递接收:申请单位邮寄申请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经核准,予以办理。
九、办理时限
申请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现场办理。证书也可经单位申请,通过邮寄方式寄达申请单位。
十、办理结果
机构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即为机构存续期间唯一不变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