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全面深化改革,精简机构编制。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专项改革工作,重新梳理各部门职责,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优化内设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整合机构编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二是坚持动态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对设置不规范,编制配置不合理,职能萎缩、弱化、相近、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在认真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撤销、整合,并采取空编调剂、连人带编调整、适当减少编制的方式,不断优化编制资源配置,将腾出的空余编制优先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基层一线倾斜,有效发挥了编制资源最大使用效益。
三是规范审批程序,把好编制入口关。严格执行“空编进人”审批制度和“编财挂钩”制度,按照“进人须有编、用编先申请”的原则,规范各机关事业单位接收政策安置、人员招考、人员调入等使用编制审批程序,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前置把关作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底数不突破、不增加。
四是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降低编制需求。为最大限度地解决编制增量需求和“总量控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向市场化转变,逐步引导事业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岗位,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养事”转变,在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的同时,极大的缓解人员编制供需矛盾。
撰稿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编办 杜智乾
审核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编办副主任 张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