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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审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办理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认定职能。

(二)增加蒙汉文牌匾制作厂家资格认定职能。

(三)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馆、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全旗有关民族、宗教、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定全旗有关民族、宗教、蒙古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国家、自治区、市、旗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督促检查;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和指导苏木镇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科技培训,加大少数民族脱贫的力度。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旗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依法制止、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加强对宗教的依法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四)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专项资金项目的帅选、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调查研究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五)配合上级民委有关部门,组织对旗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六)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旗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工作。

    (七)管理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汉两种文字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旗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旗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旗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蒙古语文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及管理,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有关蒙古语文的科研课题公关和学术活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工作;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全旗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全旗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执法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文字翻译、出版工作。

(三)民族经济办公室

组织分析全旗民族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自治区、市、旗对此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地区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承担上级民委交办的有关调研任务;配合旗扶贫管理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的有关事宜;对困难少数民族实施临时救助。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