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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审旗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民政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权限。

2.承接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社团登记管理所有收费项目。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拟定全旗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组织的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各类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及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工作;负责烈士陵园、席尼喇嘛陵园及其它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担全旗“双拥”工作日常事务。

    (四)负责全旗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负责核查、上报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减灾方面有关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救急难、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大学生救助工作。

    (七)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八)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姻习俗改革。

    (九)负责行政区划及边界调处,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承担老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进殡葬改革,管理全旗所有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及殡管所。

    (十二)负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政务工作和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档案管理和信访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日常管理和民政统计工作

    (二)双拥优抚安置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拥军优属各项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旗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城乡低保工作法规政策,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调查核实新申请和已经享受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家庭和个人的经济状况。

(四)社会救济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救灾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区生产自救,接收、分配和管理救灾救济款物,开展救急难救助、城乡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以及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

(五)基层政权建设股

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嘎查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六)社会事务股

负责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年度检查;执行殡葬工作政策,推进殡葬改革,管理全旗所有的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及殡馆所;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和社会福利服务工作。

(七)区划地名办公室

负责行政区划及边界调处,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