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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审旗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林业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增加的职责

(一)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三)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四)核发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

(五)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核发植物检疫证。

(七)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

(八)核发林木采伐行政许可。

(九)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十)核发木材运输行政许可证。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和旗委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近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

(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职责。组织开展全旗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旗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和监督实施;指导全旗林沙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林沙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旗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旗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旗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旗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并承办旗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旗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旗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旗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旗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执行;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全旗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沙化土地及荒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荒漠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旗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旗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全旗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旗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专业森林草原防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旗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全旗森林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林业种苗工作,指导全旗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林业国际合作交流和国际湿地、国际荒漠化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旗级林业资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旗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十一)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林业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材料起草,承办机关文秘、机要、翻译、档案、会议、督查、财务、编纂编写、保密、安全、精神文明、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同有关处室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完成局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乌审旗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土绿化的其他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系统)全民义务植树发展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和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市绿化等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国土绿化教育和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色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旗绿化评比表彰工作;承担旗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旗森林公安局机构编制事宜,仍按《乌审旗森林公安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乌机编发〔2009〕2号)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