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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审旗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环境保护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责调整

(一)增加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职责。

(二)增加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职责。

(三)增加关闭、闲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职责。

(四)增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职责(水利、轻工、纺织化纤、水运、城市交通设施、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旗关于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参与并报批乌审旗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拟定旗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自治区、市、旗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参与指导、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组织拟定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关于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

(三)对生态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和旗级自然保护区的报批、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自治区、市和旗级自然保护区。

(四)负责全旗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并按权限处理全旗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解决全旗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旗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旗内和旗外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五)承担落实全旗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督办、核查各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旗可持续发展纲要。

(七)负责全旗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旗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旗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旗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牧业建设;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推行全旗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

(九)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监督、统计、信息等工作;协助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建设和管理旗环境监测网以及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旗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污染源监督和应急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旗环境监察工作,以及环保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监管职责;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负责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十一)负责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十二)承担全旗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监督全旗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按规定对在线监控设备第三方运维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负责对污染源在线监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辖区内国控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和完成率达到100%;协助市环境保护局完成传输有效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财务工作,督办各项事务。负责起草局机关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会务、秘书、档案、考勤、公车管理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承办有关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学习培训等工作;负责完成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的考核任务;负责工、青、妇工作,负责各项创建工作的资料汇总;负责采购保管办公用品及电脑耗材;负责和上级业务部门、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工作;负责接待上级相关部门领导考核检查;负责全局后勤工作;组织编制全旗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自然生态股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旗农村牧区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市创模办创建转型发展生态环保模范旗;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监督管理与环境影响评价股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同时”制度等各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审批并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及市级下放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为全旗各类建设项目及重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供咨询和服务工作;对上级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出具审查意见,承担全旗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影响分级审批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旗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全旗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加快全旗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措施,加强综合协调和跟踪服务;组织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的各项基础工作,并负责协调上级环保部门,推进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污染控制股  

负责全旗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核与辐射等方面的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全旗主要污染物减排和总量控制计划;负责(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费核算等工作;承办局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和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旗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旗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旗水务和水土保持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旗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