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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审旗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5〕5号)精神,设立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为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试点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土地复垦验收。

2.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核。

3.改变土地用途审核。

4.农牧民宅基地用地的审批(涉及占农用地)。

5.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设计核准等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旗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规章。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国土规划;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监督检查苏木镇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矿产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全旗国土资源来信来访案件的办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利用的监督工作。

(五)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国家标准,指导、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制度。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旗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依法实施全旗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监测土地市场动态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测和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并进行依法查处,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矿业权审批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登记报批和管理权限内的采矿权出让审核和转让、抵押审核;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报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管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九)组织编制旗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实施测绘行业管理,进行测绘资格初审和报批工作。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地质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强化执法监察和行政监察职责,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

(十二)安排并监督检查财政拨款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它业务经费。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技术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全旗国土资源干部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旗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旗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接待、督查、保密、保卫、后勤、人事、编制、纪检监察、综合业务与协调工作。宣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文件;对局机关和各苏木镇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分局公职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况和公务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查办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案件。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行风评议及效能建设等工作。

(二)财务管理股

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拨给的各类专项经费和其它业务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稽查;管理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财务综合统计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研究拟定全旗国土综合开发整治、土地供应、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保护、测绘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对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及测绘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负责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办理来信来访,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信访工作;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拟定国土资源和测绘执法监督及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矿产开采、地质勘查及测绘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承担对全旗国土资源系统执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工作。

(四)综合规划股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基础测绘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和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监督管理全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国土资源科技合作和对外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五)地籍管理股

贯彻执行地籍管理办法和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及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并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及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六)土地利用与保护股

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及临时用地管理等办法,会同农牧业部门监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农区集体非农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须经上级审批的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监督执行农区用地特殊保护、土地整治政策、农地转用管理办法及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保护规定,实施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

(七)地质矿产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占用登记、统计管理工作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对地质勘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勘查成果;依法审查对外合作区块;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组织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矿业遗迹保护区,组织探矿权年度检查工作。依法进行采矿权出让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审核;依法调处重大采矿纠纷;按规定审查矿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的资格,初步审查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评估结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采矿权年度检查工作。

(八)征地股

贯彻执行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组织拟订全旗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办法以及相关制度。根据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按照土地征收、征用的法定工作程序,实施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对拟征土地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登记和测算,拟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与被征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助做好土地征收、征用后的拆迁、安置工作。

(九)土地整理股

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参与拟定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和全旗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开展全旗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负责旗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建立。编制全旗土地开发整理年度工作计划,对苏木镇年度土地开发整理申请立项项目进行审查。承办纳入旗级立项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组织与实施管理;组织旗级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投资预算,并履行审查职责,对批准施工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协助自治区、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我旗境内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立项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和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投资和引资工作;协助搞好各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工作,并对中标施工单位进行组织、管理及协助监理单位搞好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监督。

四、人员编制

 略

五、其他事项

(一)旗国土资源局是旗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业务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机构编制由旗人民政府管理。

(二)旗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三)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的治理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