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治区民政厅应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更好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指导和监督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自治区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盟市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社会救助处。拟订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五)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区划地名处。起草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苏木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事项。承办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权限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七)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
(八)养老服务处。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等,协调推进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
(九)儿童福利处。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人事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63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13正(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5副(含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副主任、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工作的绝对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工作法律法规,起草人民防空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防空方案,指导、监督、检查盟市人民防空方案编制管理。
(四)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研究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地方标准等。
(六)管理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依法负责人民防空建设项目、资质等行政审批事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和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
(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八)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报建设规划。指导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设。在权限内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批。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网络、通信警报设施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重要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指导重要目标单位落实防护要求。
(十)负责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监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内蒙古军区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政策调研、规划编制、机要保密、文稿起草、信息报送等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统计。
(二)法治宣传与计划财务处。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等相关标准,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区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工程处。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地方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建设工程项目和资质审核。检查指导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督防空地下室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落实防护要求。
(四)防空指挥处。组织编制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人民防空指挥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监督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城市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执行防灾救灾应急支援任务。拟订全区疏散基地建设规划,指导全区疏散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信息通信处。拟订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地方标准。负责全区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在权限内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核。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演练。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服务。
(六)重要目标防护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拟订并组织实施重要目标防护地方标准。监督指导重要目标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伍训练演练。开展重要目标普查,建立重要目标数据库。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6名〔8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开发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区(回区)工作政策。按照规定权限负责部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信息、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政务公开和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规划建设工作。
(二)综合处。综合协调各处室、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舆情监控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推进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拟订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人力资源开发处。拟订人才开发政策,编制人才开发目录,组织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进和重大人才项目活动,开展国际和区域人才交流与合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相关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负责相关考试违纪人员处理。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博士后管理、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公开招聘和处级干部任免职备案工作。
(十)农牧民工工作处。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牧民工信息工作。
(十一)劳动关系处。拟订劳动标准和特殊工时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调控和支付政策。拟订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决定机制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情况。
(十二)工资福利处(自治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资基金审理及人员工资确定、审核、备案工作。拟订自治区表彰奖励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三)养老保险处。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负责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十四)工伤保险处。拟订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承担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基金资金监管局。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管。参与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
(十七)仲裁信访处。拟订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及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劳动和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协调处理重大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负责机关信访工作。
(十八)劳动监察局。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依法查处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十九)政务服务处。负责政务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牵头组织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按分工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103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8名〔2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26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自治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盟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牵头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管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二)统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与自治区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五)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亮丽内蒙古。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厅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各盟市、旗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承担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三)综合处。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四)法规与标准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人事处。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盟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六)科技与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自然生态保护处。组织起草自治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区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自治区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区)、盟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九)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区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与京津冀等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应对气候变化与国际合作处。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涉及自治区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区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牧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区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跨省转移审批。
(十三)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组织拟订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生态环境执法局。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拟订全区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省区、盟市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机关行政编制7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7名〔19正(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各1名)18副(含机关纪委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各1名)〕。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设置东部、中部、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为正处级派出机构。3个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行政编制12名,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各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督察专员,正处级)、副主任1名(副处级)。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