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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编委出台《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及三年行动计划

 


    为落实中央编委《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编办机构编制法治建设工作座谈会要求,近日,自治区党委编委印发了《关于推进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表》。《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着力,进一步完善党管机构编制的法规建设和制度安排。

一、加强科学谋划,整体推进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注重政策设计和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修订机构编制有关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持续推动我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一是完成涉改部门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制发和各盟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批复,研究并按程序推动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等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是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机构编制管理评估暂行办法和机构编制核查实施细则、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垂直管理系统空编使用审核审批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三是健全完善覆盖主要公益领域的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在近年来出台10余项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普通高校人员总量核定、公办幼儿园、旗县级以上文化馆群艺馆、社保经办、劳动就业公共服务等机构编制标准。     

二、结合区情实际,推动改革成果制度化。《实施意见》全面梳理分析我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需求,及时提炼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将改革成果及时上升到制度层面。一是修订完善以各级党政群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实施办法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为主干的我区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体系,巩固深化党政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成果,科学规范管理机构编制,更好地落实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推动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基层的执法主体地位,为规范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是在实地调研摸清情况、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服务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法规执行,提升制度生命力。《实施意见》坚持维护机构编制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努力推进法治建设与机构改革、机构编制管理的衔接协调,确保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突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以贯彻《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为契机,聚焦中央以及自治区党委、编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机构编制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全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完成情况督查评估,开展《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度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适时对自治区直属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条条干预”、违反机构编制法规等问题开展清理规范。二是突出法规制度宣传培训,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理论宣讲等多种方式,统筹抓好《条例》及配套法规制度的宣传培训,推动宣传培训常态化、长效化,将《条例》等机构编制法规制度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次课程。三是突出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执行机构编制法规的主体责任,把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编办每年至少召开1次室务会议,专题研究机构编制法规制度执行工作;指导和推动各盟市各部门严格执行《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度,完善落实工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