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在内蒙古”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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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召开视频会议专题部署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下沉督导通报问题整改工作
6月26日下午,自治区党委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调度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安排部署中央扫黑除恶第15督导组下沉督导通报问题整改工作。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林少春主持会议并讲话。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马学军,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杨伟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琪林提出整改要求。
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督导通报问题整改工作,直面问题,正视差距,切实压实一把手的政治责任。要加大线索排查核查力度,加强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切实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有“伞”必打。要重视解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缺位、对行业乱象整治不够及时有力等问题,迅速在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金融、房地产、工程招投标6个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整改措施准、实、细上下功夫,对照督导通报反馈问题制定详细的整改清单,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紧盯责任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党委政法委和扫黑办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坚持月通报、季评比、半年小结、全年总结。要建立严肃问责追责机制,充分运用好“四种形态”,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不力、成效不显著、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坚决追责问责。
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各盟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刘天宝等43人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获刑25年
近日,通辽市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对刘天宝等43名被告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主犯刘天宝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采矿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樊文鹏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分子王宇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荀佳莹、杨永金等28名黑社会组织犯罪参加者,分别被判处12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对于金万里、王喜等4人,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个罪判处相应刑罚;对同案未按照涉黑犯罪提起诉讼的齐祥林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其中,对王树文等6人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刘天宝自2005年起网罗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天宝、樊文鹏、王宇为组织、领导者的,层级分明、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违法犯罪活动,威慑群众,树立自己的非法权威。通过非法采砂、高息放贷、套路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及罚金,垄断鲁北镇内住宅小区装修材料搬运,参与暴力拆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暴力讨债等方式进行敛财,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同时招揽闫宇鹏、王宇、樊文鹏等人,对其他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各自发展组织成员,壮大组织势力,最终形成有层阶、稳定的组织。欺压、残害群众,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社会秩序,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其组织已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人数众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相关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归案后的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通辽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开庭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也是自治区十大重点涉黑案件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涉案被告人43名共涉及17项罪名,案情重大疑难复杂,起诉的卷宗达126册。庭审期间,公诉人仅宣读起诉书就用时近3个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