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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 间: 2016-04-19        来 源: 鄂尔多斯市编办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环境标志认证初审职责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加强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旗区政府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全市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督办、核查各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我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全市核设施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对外交流。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宣传教育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固定资产和行政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督查、新闻发布、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以及规章制度建设等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形势综合分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众团体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和评比先进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及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环保新闻舆论宣传工作。

(二)规划与监测科

组织审核全市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提出全市环保领域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承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保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技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组织拟订环境标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工作;指导环境保护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和分析预测环境质量状况;承担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统一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参与温室气体控制、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推动循环经济工作。

(三)污染物防治与总量控制科

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大气、水体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国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办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提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控制措施;督查、督办、核查各旗区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管理排污权交易;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和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四)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环境影响分级审批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监督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全市区域限批、行业限批的意见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加快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措施,加强综合协调和跟踪服务,组织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的各项基础工作,并负责协调上级环保部门,推进重大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五)监督管理科

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环境监理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全市环境监理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

(六)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牧区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初审意见;组织拟定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生态农业建设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及应急预警工作。

(七)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和机动车尾气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全市核、辐射、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以及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八)政策法规科

负责环保系统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及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负责起草和修订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和群众信访的办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