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市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牧区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绿化以及国家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林沙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林沙产业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商品林发展和利用。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的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并承办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承担由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事项的初审和审批工作。
(六)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实施意见并指导、监督执行;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沙化土地及荒漠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荒漠化影响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负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利用;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种苗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及林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林业国际合作交流和国际湿地公约、国际荒漠化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组织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林业及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国有林业资产管理,监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林业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7个内设机构,下设市森林公安局:
(一)办公室
承担制定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材料起草,承办机关文秘、机要、翻译、档案、会议、督查、财务、保密、安全、精神文明、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治沙造林科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生态环境建设、防沙治沙、国土绿化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程,拟订全市造林、营林等技术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市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管理工作;指导林业种苗工作;指导林业技术推广工作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科技项目申报、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系统业务方面的各种奖励申报和评选工作;协调、管理林业行业社会团体,承办市林学会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税费等经济调节意见;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年度资金、项目等统计工作;负责林业工程项目审计和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外经工作。
(四)林沙产业科
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林沙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林沙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扶持林沙产业发展的意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监督林沙产业项目的实施、林沙产业招商引资;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治沙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管理市级林业工程,指导风景林及花卉的培育,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人事科教科
制定全市林业人才发展、培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和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资格审核及聘任、国外智力引进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机构改革、岗位设置工作;负责林业外事工作;指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承办市林业局纪检组的具体工作;承办机关信访等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林业系统除业务方面的各种奖励申报和评选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综合性方针、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发展、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牧区林业改革发展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促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负责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负责林业行政许可相关监督工作;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承办机关宣传、信息、调研等工作。
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略)
五、其他事项
(一)市森林公安局的机构编制事宜,仍按《鄂尔多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鄂尔多斯市森林公安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机编发〔2008〕145号)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