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旅游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研究拟订发展市旅游业的办法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旅游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和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的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各类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设施的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并指导其业务工作。
(五)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有关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实施旅游人才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旅游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内外联络、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信访、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二)规划统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审核国家A级旅游景区;指导旅游行业财会工作。
(三)旅游促进科
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指导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旅游市场促销工作;组织对重点旅游区、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重大促销活动和旅游业信息调研;承担旅游业交流和合作事务,开展对国际及港澳台旅游市场宣传促销。
(四)质量管理科
实施国家关于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培育和完善全市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协调假日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按规定审核旅行社资格,并指导业务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