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 间: 2016-04-19        来 源: 鄂尔多斯市编办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与鄂尔多斯市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挂鄂尔多斯市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 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的职责和指导旗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责。

    (二)加强对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与督促检查。

    (三)加强对天主教、基督教、道教、伊斯兰教的依法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科技培训,加大少数民族脱贫的力度。

    二、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市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范和依法制止、打击邪教组织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四)研究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拟定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负责少数民族专项贷款和专项资金项目的筛选、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调查研究农村、牧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

     (五)配合上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市少数民族群众权益状况、少数民族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

     (六)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市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工作。

    (七)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在教育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全市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九)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指导旗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做好机关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办理、文秘、信息、档案、信访、接待、财务、统计、采购、车辆、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联系兼职委员单位,推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实施;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规定;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承办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表彰事宜;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

    ()民族经济科

    组织分析全市民族经济运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自治区、市对此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承担上级民委交办的有关调研任务;配合市扶贫管理部门搞好民族地区扶贫的有关事宜;对困难少数民族实施临时救助。

    ()科教文卫科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市少数民族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卫生、新闻出版、教育改革发展的特殊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交由市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那达慕大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文化的挖掘;具体负责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体负责少数民族科技培训工作;开展民族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五)宗教一科

    承办全市宗教的综合工作和佛教、道教方面的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研究、指导处理重大宗教问题;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刷。

    () 宗教二科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方面的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帮助有关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方针,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

    () 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及管理,组织开展国家、自治区有关蒙古语文的科研课题公关和学术活动;监督检查自治区审定通过的蒙古语名词术语的使用工作;宣传贯彻并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组织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负责蒙古语文市面用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