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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 间: 2016-04-19        来 源: 鄂尔多斯市编办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市有关人防工作的政策、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定和适时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员掩蔽方案、人员疏散计划、战时人防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组织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四)承担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职责,制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监督和指导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规。

(五)承担组织指导城市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协调有关部门组建城市群众防空组织,并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政府防灾救灾活动,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六)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宣传和培训;组织人民防空和防灾演练演习,组织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宣传报道。

(七)承担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制定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信息网络为平时抢险救灾服务。

(八)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九)负责人民防空平时与战时相结合工作,积极利用人防工程等人防设施设备为地区经济建设服务。

(十)负责战时人民防空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综合协调,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消除空袭后果。

(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上级军事机关和人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正常运转;负责文稿制发、文秘档案、文电交换处理、人防综合统计、电子政务和收发工作;负责印信管理、机要处理和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及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会议组织、综合事务、总务后勤、离退休人员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指挥通信科

负责组织拟定城市防空袭方案、人员掩蔽方案、人员疏散计划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负责组织指挥建设,理顺组织指挥关系、提高组织指挥技能;负责人民防空、防灾救灾专业队伍、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与管理,组织防空袭和防灾救灾演练;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建立防空及应急救灾信息化指挥平台;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人防通信及信息化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和宣传报道;负责人民防空有线、无线通信保障;负责人民防空警报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工程科

负责拟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自建”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和对竣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四)法制科

负责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理顺执法关系;负责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对人民防空义务的履行;负责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对全市人民防空执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规;组织全市人民防空执法考试和执法培训,负责执法资格的办理和检审工作。

(五)财务物资管理科

负责人防建设资金筹集;负责编制人防经费预算、决算;负责人防系统经费管理,对经费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负责人防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对全市人防系统财务物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审计;参与大、中型人防工程的预算审查、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和工程决算工作。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