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水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务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重要河流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全市性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审计、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和跨旗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全市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山洪沟、水库、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和实施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山洪沟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和跨旗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八)负责全市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旗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水利厅及流域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务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和机关文秘、财务、文印、档案、保密、调研、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建设、接待、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牵头协调机关安全生产、普法、职工学习工作。
(二)人事科教科
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承办局机关、二级单位干部任免事项;负责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职务升降工作;承办市直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和技术工人技术等级申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水利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全市水利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水利项目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水资源供求计划;负责全市水利基建项目的可研审核、立项报批等前期工作;负责财务日常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管理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和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统计工作;负责供水水价的测算工作。
(四)建设与管理科
承担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流、水库、蓄滞洪区、山洪沟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水利基本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农牧水利科
组织协调全市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牧区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牧区小水电开发、规划和建设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六)水资源管理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担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权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七)水政与安全监督科
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工作;配合水利厅调处省际、盟市水事纠纷,调处跨旗区的水事矛盾;承担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并协调解决重大水利安全事故。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三)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统一考虑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资源状况和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如矿泉水、温泉宾馆、地热电厂等),凭取水许可证向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四)城市中心区包括各旗府所在地的给排水工程及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统一由建设部门负责,工业用水及城市引水工程统一由水利部门负责。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切实保障居民日常用水和工业项目用水需求。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