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全市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监督的职责。
(二)加强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和管理。
(三)加强法律援助监督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法律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旗区、各行业、基层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全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四)管理和指导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安置帮教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八)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协调处理全市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旗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管理局机关的计划、财务工作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的装备;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政治部
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按照权限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考核协管干部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市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警体训练工作。
(二)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三)计财装备科
编制机关的经费预算、决算、基层投资及装备计划;管理监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械器具、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司法所工作人员被装等。
(四)法制宣传科(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拟定全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市法律法规及专项法制宣传工作和全市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五)律师公证管理科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承办任命公证员的具体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和公证协会的工作。
(六)基层工作管理科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法律援助管理科
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八)法规教育科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和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司法鉴定管理科
拟定全市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等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司法鉴定的投诉和承办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
(十)司法考试科
拟订贯彻落实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工作;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呈报工作,承担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办公室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并指导实施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十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研究制定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负责矛盾纠纷分析预测,拟订重大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监督和指导全市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统一受理由信访部门移交、单位调委会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对各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提出奖惩建议,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社会矛盾和难点热点纠纷情况。
(十三)离退休人员管理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监狱上划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