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5号)精神,设立鄂尔多斯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国民经济核算、农村牧区经济统计、能源、服务业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工作。
(二)强化对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拟订全市统计改革、统计建设规划及统计标准。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各旗区、各部门的统计及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按照国家普查方案,研究提出重大市情市力普查、各项专项调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搜集、整理、提供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五)审查各旗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业务培训、函授教育;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职务评聘工作。
(六)检查、审定、管理、出版全市基本的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规划、协调全市社会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各旗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和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机关规章制度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资等工作;承担组织本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统计教育和培训;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全市统计系统的财务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统计设计管理与政策法规科
拟订全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贯彻各类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管理全市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核部门统计标准和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方案,拟订中长期统计体制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组织协调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工作,核发《统计岗位证书》;负责涉外和民间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调查项目审批;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负责整理编辑全市以及分地区的经济、科技、社会综合统计资料并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负责承担干部考核部门对旗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的监测工作。
(四)国民经济核算科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制订旗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实施细则,并对旗区生产总值数据实行下算;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服务业年度统计报表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六)工业交通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工业和运输、邮电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七)能源与环境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能源与环境综合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节能降耗与环境评价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负责全市能源平衡核算;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贸易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九)服务业与社会科技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服务业、社会、科技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服务业、社会、科技、儿童、妇女发展评估工作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十)人口和就业统计科
负责拟订全市人口、劳动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人口与就业评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
(十一)农村牧区经济统计科
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村牧区工、商、建、运、服务业生产经营和农业总产值、增加值等各项农村牧区经济统计;组织实施农村牧区自然灾害情况和农村牧区贫困状况的监测调查;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搜集、整理和编印农村牧区统计资料。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