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事业单位用于工作支出和人员工资发放的经费来源和渠道。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一般分为三种:一是财政拨款,即全额拨款,或称财政性资金基本保障;二是财政补助,即差额补贴,或称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三是自收自支,即经费自理,或称财政性资金零补助。在中央编办统计中,还有企业化管理形式。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文件规定,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机构名称
指机构基本属性以及特殊性的综合反映的称呼。一个完整的机构名称,应该能够反映出该机构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工作性质、规格级别以及管理范围等。机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区域名、矢名和格级名,它们分别说明和规定着机构的管理(服务)范围、隶属关系、工作内容以及级别规格等,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就是区域名,机构编制就是矢名,委员会办公室就是级别规格名。行政机构的格级名主要有政府、部、委、办、行、署、司、厅、局、处、科等。事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中心、馆、所、站、台、社、院、校、队、团、园等。
机构规格
指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机构的行政级别。规格主要是用来对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机构进行横向比较的,类似于古代官员的“品位”,规格就是机构的“品位”,或者简单说“行政级别”。目前我国行政机关中最高机关是国务院,以下依次为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
内设机构
指一个部门内部设立的组织机构,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通过所从属的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承担的部分职权。内设机构的名称必须冠以所从属的机构的名称。也有一些内设机构具有半独立性,可依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某些方面独立行使职权。
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为履行职责的需要,在职能分解基础上设立的内部机构。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名称应当规范、明确,并与该机构的类型和职责相称。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等,一般由该行政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人员编制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机构编制核查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为了准确掌握机构编制情况而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实有人员、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检查的活动。机构编制核查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一般按机关和事业单位自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现场核查、整改规范、评估验收等步骤进行。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是切实解决机构编制信息数据不准确、人员编制性质不明晰、机构编制批文不齐全、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从而加快推进实名制管理,实现编制数、实有人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吃“空饷”
指机关、事业单位以虚报、瞒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吃“空饷”既是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也是干部人事违纪行为和财经违纪行为,通常采取以少报多、以无报有、重复报领等方式。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财政供养人员在编不在岗,仍冒领财政资金;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调离不核销编制,继续在原单位领取报酬;三是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财政资金;四是退休和死亡不注销,继续按在职人员领取报酬。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领财政资金的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禁止吃“空饷”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一贯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通知》(厅字[2007]2号)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超编进人
指机关、事业单位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擅自补充工作人员,造成实际工作人员数额多于核定的编制员额的行为。超编进人是机构编制管理实践中常见的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对超编进人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
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未按干部管理权限、违反组织程序,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数额配备领导干部,造成实配领导干部数额多于核定限额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是根据本单位所担负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确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内配备干部,不得自行增加或变相增加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配备部门领导,以及超职数配备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机关通知中明确,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指机关、事业单位未按干部管理权限、违反组织程序,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使得实际配备领导干部的级别高于该机构规格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领导的职级应与机构的规格一致,不得擅自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超限额
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额外,自行增设机构、补充人员、配备领导干部等行为。
混编混岗
指机关、事业单位未实行定编到人,没有明确在岗人员的编制性质,将不同类别的编制和人员交叉使用,致使人员身份和岗位责任不相符,从而造成人员、编制和岗位管理混乱的行为。根据机构编制法规和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设置行政岗位,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设置事业岗位,人员使用事业编制。对混编混岗的行为,由机构编制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方式处理。
事业单位
指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求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指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文件明确,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直属事业单位
指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有中央党校、人民日报社、求是杂志社、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有新华通讯社、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
所属事业单位
相对于直属事业单位而言的,主要指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如财政部下属的国库支付中心、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内容主要为政策引导、党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
机构编制实名制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并进行控编制审核,实行定编到人,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和实有领导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的管理制度。
2006年,中央编委在为实施公务员法给各地下达行政编制的文件中要求,“要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对应的实名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均要求各地通过实名制管理,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各项工作。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要求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实现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实名制目标。
机构
指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党务管理职能、公益服务职能或其他管理、服务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目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构主要有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等。机构与组织密切相关。任何机构都共同的目标,任何机构中都有结合在一起的人群,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属于组织的范畴,两个概念有时可以通用。如行政机构可以称为行政组织。
机构类别
指机构的种类。从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看,机构可以分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机构性质
指机构的根本属性,是由机构职能、隶属关系、权力及其行使方式等决定的。机构性质的管理要求在于准确合理地确定机构的属性,从而使机构更好地履行其职能。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严格界定机构的性质。凡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就应明确为行政机构,而不应当定为企业、事业性质的机构,反之也不能将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机构定为行政机构。在计划经济时期,机构性质分为三类:机关性机构、事业性机构和企业性机构;凡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机构,就应明确为企业,已定为事业单位的,就应转企改制,而不应为事业性质的机构。1988年4月通过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有权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机构或者规定编制人数。自此,政府不再管理企业的机构编制。相应的,机构按性质分为两类:行政性机构和事业性机构。
派出机构
指作为某一级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针对某项特定行政事务派驻到某区域或某机构,代表派出者行使某些方面职权的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行政职能具有单一性且与设置它的行政机关相同,因而被认为具有部门权限或专门权限机关的性质。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虽原则上“对口”设置,但各级也不尽相同,故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范围也不一样。上至国务院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如审计署派驻在国务院部委行署的审计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在部委行署的监察机构(称纪检监察组)等;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对派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始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的《行政复议法》仍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对派出机构以及派出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
垂直管理机构
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部门、单位为处理在地方的事务而设置的若干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也称“条管机构”。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单位与其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财务、物资供应等均由上级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地方政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这些机构、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关系。垂直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由关法律法规授权。
合署办公机构
指工作性质相近或联系紧密,在同一处所合并办公的两个机构。一般指党委机构和政府机构合署办公,如中央纪律与监察部。合署办公机构的基本特征:一是实质是两个机构,分别刻制印章,可以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二是在党政机构序列中保留各自的名称,机构实体、人员编制及党政领导关系一般列入党委机构,不计入政府机构限额。三是可分别核定领导职数、配备领导班子。四是内设一套办公厅(室)、机关党务、干部人事、行政后勤机构。
实体性办事机构
指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的独立承担相应职能,办理专门事务,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构。例如,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指一个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以两个名称对外开展工作。所谓一个机构,是指一个领导班子、一套内设机构,统一核定编制、配备领导职数、设置内设机构。所谓两块牌子,是指某一机构有两个名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外使用相应的名称,分别刻制印章。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是两个机构。采取两块牌子的机构形式,只限于表示两种性质相同的身份。
挂牌机构
指一个机构承担多项职责,因工作需要加挂牌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在不同场合以相应名称对外开展工作的机构。挂牌机构往往是以其中的一块牌子为主,同时由于承担某项职责,又加挂另一块牌子。实践中,挂牌机构容易造成职责权限不清以及管理上的混乱,应尽量减少或避免。
常设机构
指为完成具有长期性和经常性工作任务设置的、较为稳定的机构。常设机构是机构设置的主体,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常设机构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常设机构会作相应调整。
非常设机构
指相对于常设机构而言,为完成某些临时性工作任务而设置,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的机构。1993年,国务院下发通知,将非常设机构改称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
指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设置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机关
指为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而设立的机构。在我国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军队中的各级机关。
党政机关
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县级以上各级委员会,国务院和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以及乡镇党委、政府等能够独立行使权力的机构的总称。党政机关有时也称“党政机构”。
行政机关
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政法机关
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权等特定权力的机关,通常称“公检法”机关。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等直接履行行政法职能的部门。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等政法机关使用的是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党群机构
指政党机构和群众团体机构的统称。在我国,政党机构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构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机构。群众团体机构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各级机构。党群机构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有自己的章程,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
群众团体
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的统称。地方群众团体机关除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工商联使用行政编制外,一般都使用事业编制。
群众团体与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概念相近,又有所区别。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人民团体是是有中国特色的独特的社会团体,有着独特的政治地位,也是指参加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群众团体。人民团体都是群众团体,反之则不然。人民团体也属于社会团体范畴。
社会团体
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各种学术性、行业性、福利性、公益性、娱乐性、联谊性的社会团体,如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主要是由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人民团体
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按照其各自特点组成的从事特定社会活动的全国性群众组织。一般把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8个单位称为人民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等。
社会组织
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组织。行政管理工作中所称的社会组织一般不含机关,主要指经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编制
广义的编制是指各种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结构和领导职数配置。狭义的编制也称“人员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是“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人员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大类。
行政编制
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使用人员编制,其经费由国家财政保障。行政编制的使用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系统的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行政编制要有较强的外在约束,不能随意扩大。全国行政编制规模必须严格控制。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编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主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事业编制
指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与行政编制相比,事业编制使用范围广泛,经费形式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等多种形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重点加强对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实行动态管理。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强化检查监督。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政法专项编制
指在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含监狱、劳教)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由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根据改革和管理需要,在铁路、民航等中央相关部门中也使用了政法专项编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政法机关一般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
工勤人员编制
指机关、事业单位内按比例核定的专门用于从事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的人员使用的编制。如机关打字员、驾驶员等。
领导职数
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领导职数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格、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和编制数额确定。中央对领导职数的核定和管理有严格规定和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领导职数。
非领导职数
指各级机关综合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中央和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按一定比例配备。直辖市的区、副少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也按一定比例配备。
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数额。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是部门“三定”规定以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量和编制数额等因素确定。
编制管理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一定标准,确定机构的人员配备数额,并实施调控与监督的活动。编制管理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核定并下达各级各类编制总额。二是核定各级各类机构的具体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三是核定机构的领导职数。四是对各级各类机构的编制使用进行管理。
编制类别
指根据机构的不同性质、职责任务、对其人员编制所划分的种类。为规范编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我国当前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类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在类。
编制结构
指将核定的编制根据机构性质和职能特点分成若干个组成部分,并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结合方式。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结构,是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一般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可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等部分,各部分人员编制应明确所占其人员编制总数的比例。不同的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结构结合方式(或比例)可根据不同类别、不同性质而具体划定。
编制使用范围
指哪类机构可以使用何种类别的编制。在我国现行的机构编制管理中,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两在类。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部分群众团体机关。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卫生、农林水利、交通、气象、社会福利、机关后勤服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编制的使用范围,各级党政群机关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把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合使用。
领导职数核定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领导职数核定是部门“三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核定领导职数要综合考虑该部门所履行的管理职能、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及部门的规模和编制总额等多种因素,并按照精干高效、加强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机构编制法规政策规定,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定编定员
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原则和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并对各种岗位人员按照比例进行合理的核定。行政机关按照测算办法,采用“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即“三定”规定形式明确编制数额和配置的领导职数;事业单位一般按照机构编制标准,核定相应的编制数额,并明确各类人员所占编制比例,通过这些方式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在编人员
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等部门批准,列入编制管理的人员。
编外人员
指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外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
满编
指机关、事业单位的实有人数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相同,核定的编制被实有人员占满。
超编
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数超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对超编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
空编
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数少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编制数,编制被实有人员使用后剩余的编制。
编制总额
即编制总量。指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人员编制的总员额。核定编制总额是人员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全国编制总额是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
行政编制总额
指全国或某地区、某层级、某系统内人员编制所有行政编制的总员额。核定行政编制总额是编制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国家对行政编制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全国行政编制总额的核定和调整权属于中央,地方无权自行扩大行政编制总额。
自定编制
指各地区各部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自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的行为。
事业编制总量调控
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自然条件、公共服务需求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为依据,对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一种制度和方式方法。“十二五”时期,要以省为单位,探索建立事业编制总量调控机制。
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指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使用编制时,须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使用编制的类别、数量和岗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方可按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和编制类别补充人员、配备干部的一项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职务层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财政供养人员
指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福利、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勤人员
指在机关、事业单位中为本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后勤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包括勤杂人员、驾驶员等。工勤人员一般使用事业编制,也有一些地方通过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以合同制方式聘用。传统的工勤人员为工人身份。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规定,机关的工勤人员不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可以按规定通过竞争上岗转岗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