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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释义(二)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统领部分,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原则和基础。本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机构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本条是关于《条例》指导思想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党的十九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进党章,体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行稳致远。

第二,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机构编制工作必须紧紧把握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着力从制度安排上发挥党的领导这个最大的体制优势,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完善相关程序机制,促进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效益,为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健全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确保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实现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治国理政任务更加艰巨,必须围绕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谋划、科学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

第四,机构编制工作必须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积极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方面机构职能不断优化、逐步规范。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取得历史性成就。针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方面存在的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可以说,“优化协同高效”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抓住了机构职能体系的突出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指明了方向。

机构编制工作事关党和国家政权建设,要始终坚持上述指导思想,完善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完善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制度安排,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

(二)坚持优化协同高效。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力求科学合理、权责一致,科学审慎设置党和国家机构,统筹谋划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建设;力求有统有分、有主有次,理顺党的领导体系和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之间的领导指挥关系,明确其他各个体系的职责定位,完善党和国家机构布局;力求履职到位、流程通畅,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提高各类组织机构贯彻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效率,构建运行顺畅、充满活力、令行禁止的工作体系。

(三)坚持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贯彻编制就是法制的要求,机构编制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本依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把机构编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快完善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有效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四)坚持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管住管好用活机构编制,严控总量、统筹使用,科学增减,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妥善处理严控机构编制与满足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本条是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四项原则,是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机构编制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多年机构编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概括提炼得出的。这四项原则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其基本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整部《条例》之中,体现在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必须不折不扣遵照执行。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二是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三是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上述工作的内涵和范围也不尽相同。

第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机构改革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发展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作出总体改革和调整,通常在党委、政府换届时进行,大约每5年一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进行了多次机构改革,其中: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集中进行了4次党中央部门机构改革;1982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2008年、2013年集中进行了7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每一次改革都顺应和体现了当时发展阶段的需求和特点,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和原则。与以往历次机构改革有所不同,2018年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方面是范围和幅度扩大,这次是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变革,涉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类机关,跨军地、群团组织等各个领域。另一方面是主要目标任务有所不同,这次改革重点是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领导。

第二,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体制主要指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划分和管理层级等方面的具体体系和组织制度。机制主要是指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之间协调、配合、约束等工作制度和运行方式。这里所说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主要是指在集中进行的机构改革之外,对一些领域、行业、环节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责进行的调整完善,例如综合执法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

第三,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本条中的编制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本条中的领导职数是指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配备和调整是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可以在机构改革时集中进行,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

《条例》的适用对象

本条第二款解释了第一款中“各类机关”的含义,即《条例》适用的对象。

党的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工作机关;人大机关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机关包括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8个民主党派的各级机关。

群团机关指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其机构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机关。目前,中央一级群众团体共22家,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