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权力运行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康巴什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康巴什区“三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康党办发﹝2018﹞26号),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政务公开坚持正确方向、依法依规、服务发展、便民利民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要求,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党务、政务应按要求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第二章 党务公开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办党支部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办党组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决策、目标任务及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情况;
(三)党建工作年度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六)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召开及整改情况;
(八)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九)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十)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奖惩和党内各种先进评选表彰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五条 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全体党员公开;
(三)党支部的党务工作情况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的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的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六条 公开程序
(一)提出。党支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等。
(二)审核。党支部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实施。党支部按照方案要求党务公开。
(四)收集反馈。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党支部应通过设立热线电话、意见箱、来信来访接待日等形式,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或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五)归档管理。党支部对公开的党务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七条 公开方式
党支部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办内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
第三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八条 办各股室、各二级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机构编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四)单位人事管理情况,包括干部任免、工作人员招考、表彰通报等;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机构编制专项资金使用,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等资金管理信息;
(六)投诉、举报、信访途径,投诉案件及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公开范围:向全社会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第四章 公开时限及保障措施
第十条 根据公开内容,确定公开时限,一般分为固定公开、定期公开和即时公开,常规性工作固定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即时公开。对重大决策要在结果作出后7日内公开,特别是事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再次公开。
第十一条 成立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综合办公室的副职任副组长,各股室、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任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对党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组织实施和监督调度。
第十二条 结合工作实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有: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和到办机关办事的同志。首问到谁,谁就是责任人,负责办理或引到有关部门办理,杜绝推诿和不负责任的做法。
(二)实行限时服务,及时办理机构编制有关审批事项,机构编制行政审批不得超过规定期限。
(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杜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十七条 对于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不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蓄意篡改、编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党务政务公开目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