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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下列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并依法进行登记,准许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监督,现予公告。 本期公告共有2个单位。 乌审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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