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和生活状况,密切联系群众,加强沟通理解,解决实际问题,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和实行干部职工谈心谈话制度,对促进上下级之间和同志之间相互了解、沟通思想、交换意见、消除误会、增进团结,都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发现和培养树立典型,及时了解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德能素质,为干部的使用提供依据,从而建设一支和谐奋进、公正清廉、求实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进人防事业不断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二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应是多方面的,包括交流双方对重大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个人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相互之间征求意见、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三条 谈话要根据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及时进行。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谈话或教育帮助:
(一)工作岗位交流、职务任免或退休时;
(二)受到重要表彰、奖励或受到批评、惩处时;
(三)工作遇到较大困难或挫折时;
(四)家庭生活发生特殊情况时;
(五)发现或被举报有违纪、违法等问题时;
(六)领导班子有不团结苗头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七)干部职工主动要求找领导谈心时。
第四条 谈心谈话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采取个别谈心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集体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之间的定期谈心谈话,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与各股室负责人的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6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股室负责人每月应进行1次谈心谈话,与其他干部职工谈心谈话人数每年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建立谈心谈话档案。每次谈心谈话的时间、内容都要做好记录。机关党支部将加强对谈心谈话活动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掌握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各股室要对谈心谈话情况定期进行总结,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有效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