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关于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规定、决定,并拟定相应政策、规定、办法,经编委会议研究,报旗委、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机构编制工作的长远规划和近期工作安排。
(二) 具体负责全旗党政机关、乡镇、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管理、人员编制管理、职能管理、领导职数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 按照旗委、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编委会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旗行政、事业、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拟定、审议、报批和组织实施及指导工作。
(四) 具体管理旗直属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职责划分。
(五) 拟定提出旗直党政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具体负责提出旗直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方案,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负责审批旗直党政群部门和乡镇内设机构。提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委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提交编委会研究。
(六) 根据市委、政府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拟定旗级行政编制分配使用方案;管理、分配旗直机关、乡镇行政编制总额;负责单列编制及各类专项编制的分配与管理。
(七) 统一承办旗直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名称、相当级别确定及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更名、挂牌及领导职数等事宜。
(八) 研究拟定全旗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并组织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定编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全旗事业单位定编标准;管理全旗事业编制总额;审核旗直事业单位、旗各部门、各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和经费来源,报市编委批复。
(九) 监督检查全旗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和车辆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发放及组织实施工作。
(十) 负责向编委提出旗直各部门、各乡镇及相当级别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意见,并对领导职数进行管理。
(十一)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编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全旗机关、事业单位以编制为依据的增人计划;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的年度统计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组织监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旗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车辆编制管理工作。审定旗直行政、事业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承办车辆新增、报废、更新、转户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超编车辆的封停、调拨、核发机动车辆登记簿,并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在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全旗各级各类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提出查处意见。负责全旗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的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旗委、旗人民政府、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及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