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路新区管委会、旗级各部门及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改革完善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内事登发〔2014〕5号)精神,从2015年起,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度检验工作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内容
(一)将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已登记的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改革为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细则》及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并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粘贴年检标签延长证书有效期,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内,事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三)将原来的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举办单位负责审查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二、相关要求
(一)先变更后提交年度报告。各事业单位在提交年度报告,换领《证书》前,需先核实所有登记事项有无变化,发生变化的,应先提交变更登记,待变更登记通过后,再报送年度报告(变更相关要求请参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未变更为5年的事业单位,在2015年年度报告审核通过后,全部换发新《证书》。
(三)年度报告公示提交时间为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一)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年度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年度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密事业单位仍采取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其年度报告书不进行公示。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通过后方可参加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登记管理机关将于每年4月1日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通过情况,每年3月31日前未通过年度报告公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予以废止,组织机构代码证不予年检。
(三)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填报请参照原事业单位年检操作步骤。
四、处罚措施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它规定的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将采取如下处罚:(一)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二)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三)责令限期改正,(四)撤消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五)将失信情况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等部门,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对经社会投诉、举报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实地核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将问题反馈主管局,并在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请各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所属事业单位,认真组织和督促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其进行保密审查。
联系人:陈巴图
联系电话:4881550
办公地址:大路新区建业大厦1#207
准格尔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