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根据上级和我旗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接待上级或外地的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学习交流,或举办、承办有关会议等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须坚持定点接待、热情周到、务实节俭、文明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承办上级及外地机构编制部门来我办指导、考察工作,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由办公室负责拟订具体接待方案,报办主要领导同意后协调安排。因工作需要,需邀请上级或外地机构编制部门的相关单位来我办指导或交流工作,应事先书面提出接待方案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并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批准的接待方案统一安排。
第五条 承办旗级以上会议,应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按规定标准收取应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各科室召集的小型业务会议,报办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每批客人原则上安排一次宴请,一般按工作餐标准安排;旗县以上领导,接待标准根据情况由办公室报办主要领导确定,但不能超过自治区、市有关规定。
第七条 接待用酒水坚持自带,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第八条 办公室与财务室每月核对接待费用明细(包括用餐时间、地点、人数、标准、事由等),并报办主要领导审阅。
第九条 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用公款组织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
第十条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接待工作人员要加强接待业务学习,提高接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