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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政廉政制度
时 间: 2015-12-21        来 源:

一、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禁听信、散布、传播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小道消息。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车辆编制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机关内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规复制或携带涉密文件资料和有关载体,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机构编制工作秘密。

三、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原则、办法和“三个一”的办事制度审理机构编制报告,严禁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不准提交增设“人情机构”和“人情编制”,严禁泄露未经批准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禁止超编进入、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严禁在于部考察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违规干预下级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

六、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收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或配偶、子女等亲属负担的费用。

七、热情接待办事人员和来访群众,在工作范围内该办的事不推、不拖,不故意设卡刁难,要注意倾听部门和群众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发扬艰苦朴素、廉洁奉公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各种不正之风,严禁滥交友、追求享乐、贪图钱色或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九、每季度要向旗纪委报送廉洁自律情况,每年办党组成员要向本办党组及干部职工报告廉洁从政情况一次,并书面报旗委、旗纪委。

十、干部有违反上述纪律要求的,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要调离本单位。